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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3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送达撤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决定书公告

  

  经邯郸市公安局核查,发现郭宪永(13043419******1015)、李波(13042919******6210)、李宁宁(13042619******2983)、逯长春(13042419******1236)、史朝明(13043419******695X)、孙锴鑫(13048119******0491)、闫治科(13048119******5112)、张星龙(13042119******601X)、侯少东(13042619******2918)、赵方正(13042619******4233)10人存在违反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本局依法撤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行政许可,并已制作《撤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决定书》。

  因通知本人不到达,邮寄被拒收等原因送达无法完成,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撤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决定书》。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0号,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十楼,电话0310-6268173)领取《撤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领取到《撤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决定书》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领取到《撤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决定书》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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