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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网约车从业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车载终端设备安装标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第4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和《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邯政规〔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网约车监管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指引(暂行)》,对网约车车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网约车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符合国家对电子产品的质量要求;

  (二)车载终端设备应固定式安装,具备设备断电报警功能或ACC点火装置关闭检测功能;

  (三)符合市交通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能够将设备采集的相关数据上传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现对网约车运行和服务动态监控功能;

  (四)具有应急报警、车辆卫星定位功能,符合交通运输部JT/T905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上传相关信息;

  (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技术要求(JT/T794)要求;

  (六)配置车辆内外摄像头,具有音视频采集、存储、远程调用和检索上传功能。对外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1920*1080分辨率,对内视频应不低于1280*720分辨率。本地数据存储应有加密机制,非授权情况下不能查看视频;视频存储支持按通道设置录像模式和时长控制,对车内车外存储时间长度均不少于7*16小时;

  (七)支持识别驾驶员人脸并与录入人脸库中人脸进行比对,当驾驶员人脸在录入库中时,应能通过语音提示比对结果,比对结果可以上传后端平台,满足对非法营运行为监管需求。支持在无网络环境下进行驾驶员人脸比对;

  (八)支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网络通信模式。

  二、凡符合本通知上述要求,愿意参与我市网约车车载终端设备供货的生产厂家,均可持拟供产品的有关资料(详见附件二),于2024年1月29日前,报邯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陈俊海,电话:0310-5905562,地址:邯郸市和平路478号)。产品符合要求并经联网测试合格后,在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予以公示。

  三、凡需购置设备的经营者,均可在已公示的生产厂家目录中自行选择购置车载设备,签订销售服务合同。对于所购设备发生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明确的途径进行处理。

  

  附件: 1. 《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指引(暂行)》

             2. 提交资料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一

  

  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

  配置指引(暂行)

  

  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车载终端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安装于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上的车载终端设备。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

  总体要求

  1.1. 安全性

  设备安全性

  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任何操作与控制均不应引起车辆设备损坏及相关电气故障。

  车载终端设备与外设连接后,不应对各自设备及工作特性造成影响和干扰。

  应在车载终端设备适当部位采用防护措施,防止如数据存储器等重要器件被更换或盗取。

  信息安全性

  车载终端设备应提供以下防止信息被恶意更改或删除的措施:

  通过外围设备不能对原始信息进行改写或删除;

  重要参数应为只读,不允许人为更改、删除;

  特殊情况下的原始信息或重要参数设置,需经授权操作。

  1.2. 可靠性

  应设计为24h持续稳定工作,在正常运行时无需外部干预。突然断电后,已存储的数据不应出现丢失或修改现象。

  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不小于15000h。

  1.3. 防护性

  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屏、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中IP53的等级要求;

  当主机包含显示器、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中IP43的等级要求。

  外露接插件应装有防水塑胶套等或采取其他措施,具有防泼溅、淋水、渗水能力。

  车载终端设备

  1.4. 组成

  功能组成

  车载终端设备应包括微处理器、存储器、电气接口及其附属电路、实时时钟、卫星定位模块、通信传输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等,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存储器分为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程序存储器应满足固件当前及未来更新、扩展的空间需求。数据存储器应为非易失性存储器。无线传输异常时,应支持实时数据的本地存储;

  视频采集应至少同时支持2个通道,音频采集应至少支持一路;

  通信功能应支持3G/4G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多种通信模式;

  应支持GPS和北斗定位模式;

  应支持WIFI功能,方便进行设备运维;

  应支持内置法拉电容或在车辆ACC点火装置关闭后,车载终端设备能够支持延迟断电,保证视频数据不会丢失;

  应支持内置陀螺仪;

  音视频存储应支持1张存储卡,单张不小于256G存储容量;

  对外接口

  车载终端设备应为基本外设提供接口并为扩展外设预留接口,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RS232接口:≥1个,其中至少1个为全双工接口;

  USB 2.0 高速HOST接口:≥1个,用于记录数据的导出或设备维护;

  数字量输入接口:≥2个,用于采集ACC ON、紧急按钮信息等;

  外接摄像机接口≥2个;

  TF卡接口≥1个,用于音视频存储。

  外观

  产品表面应无锈蚀、锈斑、裂纹、污迹、变形,镀涂层不应有起泡、龟裂、脱落,无明显划痕、毛刺,各组件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尖锐突出部;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接插件应配合良好。重要连接应选用具有专用螺纹的紧固件,并施加有效保护措施以避免人为轻易的拔、剪等损坏性操作。

  终端应有使用说明。产品的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并满足耐久、醒目,并使用说明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它语言,但应保证中文在其它语言的上面(或左面)。

  尺寸

  车载终端设备外形尺寸应设计合理,对外摄像头与主机应集成一体,高度集成,安装在车辆后视镜附近尺寸合理,以避免遮挡司机视线,影响驾驶安全。

  存储

  车载终端应配备存储SD或TF卡,存储卡容量不低于256GB,采用不低于class10标准,擦写次数不低于1500次,供应的存储卡应已经完成与车载终端的联调测试。

  1.5. 功能

  开启

  应支持电源检测,当车辆主电源开启后自动开启,支持自动重启和由平台控制的远程重启。

  自检

  应具备自检功能。设备开机、重启及平台下发相应指令时应进行自检,生成自检报告并上传至平台。出现故障能判断主要故障类型,并通过信号灯表示当前主要状态。自检项目应至少包括:

  电源状态;

  设备状态:摄像机等相关设备状态;

  工作状态:卫星定位状态、无线通信状态。

  定位功能

  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提供实时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本地,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平台;

  支持位置报告信息的盲区补报,当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以先进先出方式本地至少缓存10000笔位置汇报信息,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传送。当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按时间顺序依次作丢弃处理;

  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应以一定间隔上传定位信息,且时间、距离的间隔可由平台设定;

  可自动对报警车辆或重点车辆按平台设定的定位方式及间隔上传定位数据;

  根据平台的指令,立即返回位置信息并进行车辆跟踪;

  定位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定时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3s,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小于60s;

  2)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距离不大于50m,最大报送距离不小于1000m;

  3)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平台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

  4)实时定位:从终端收到平台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10s。

  视频功能

  a)应具有音视频信息采集、压缩、存储、远程调用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或存储卡导出视频数据;

  支持平台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视频信息的实时上传功能,视频数据应与位置、速度、方向、时间等卫星定位信息关联;

  支持手持设备查询、调取和回放视频数据。

  b)音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同时录制以及独立录制;

  视频中应叠加相应的车辆等信息,如车牌号,时间、位置、速度等;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可分别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应支持1280*720;

  视频采集编码格式应为H.264或H.265;

  存储方式:存储于车载终端设备数据存储器中;

  存储容量:外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1920*1080分辨率,对内视频应不低于1280*720分辨率、15帧/秒下同时存储视频数据,存储时间长度对车外不少于7*16小时,对车内不少于7*16小时的数据;

  支持对视频数据添加和删除标记,有标记的视频不允许被覆盖;

  支持录像预录功能,可保存在报警或其他传感器信号触发时刻之前1h内的录像数据;

  支持双码流可选上传;

  支持视频数据锁存功能,在遇到交通事故、司乘人员纠纷、投诉等情况下,应能够对车外和车内视频数据进行锁存,并授权查看;

  摄像头应能自动调整白平衡,自动背光补偿调整功能,自动彩色/黑白转换模式;

  断电后录像时长不丢录像;

  支持碰撞锁存录像。

  图像功能

  a)应具有图片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

  支持平台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对图像信息的导出;

  图片数据应与位置、速度、方向、时间等卫星定位信息叠加并与业务信息关联;

  车辆紧急报警应自动拍摄图片。

  b)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同时抓拍及独立抓拍;

  图片中应附加相应的车辆信息,如车牌号,时间,位置,速度等数据;

  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704*576;

  至少支持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

  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可存储2000张图像;

  支持对图像数据添加和删除标记,有标记的图像不允许被覆盖。

  对讲监听

  应支持远程中心与车载终端设备通过对讲与监听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平台下发对讲指令,中心人员与驾驶员可以互相通话;

  平台下发监听指令,中心人员可以听到车内情况,车载终端不应有任何表现,监听时扬声器应关闭。

  警示提醒

  应支持平台设置对主要参数、数据、状态等进行监控,判断异常并进行报警与警示。触发警示时应向平台上传警示信息,能够接收平台指令取消警示。

  警示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警示:

  a)人工报警是驾驶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当发生紧急情况,驾驶员通过触动人工报警按钮向平台报警。按下报警按钮时,立即向中心发出报警信息,并自动录制视频信息,定时拍摄图片信息。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启动音视频数据实时无线传输或语音监控。当平台下发指令后,人工报警应结束;人工报警装置应当具备自动检测功能,在出现异常时上报到后台,方便维护管理,保障人工报警系统正常工作。

  b)自动警示是驾驶员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根据设备预置或平台设置条件触发,应包括:

  超速警示:可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如车辆到达预设限速值,将车辆超速信息发送到平台;

  区域警示:应存储有不少于24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时触发,监控区域可由平台远程设置;同时可以设定区域速度阈值,进行区域超速管理;

  电瓶欠压警示:检测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同时终端须停止从车辆电瓶取电;

  设备故障警示:当车载终端设备及与车载终端设备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

  设备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以远程、本地(串口或USB口)等方式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查询参数和固件升级;

  控制终端复位及恢复出厂设置;

  应具备升级保护功能,在升级文件包数据传输异常时应支持断点续传功能,并执行升级时车辆电源等不稳定的情况下,车载终端设备应该自行防护,可自行修复至前一版本。

  宜尽量集成通讯天线等内置在主机内部,方便安装和后续维护。

  多中心上报

  应支持同时连接两个以上中心的功能,将数据上报到两个中心,并接收中心下发的指令进行处理。

  电源管理

  a) 基础要求应满足以下内容:

  车载终端设备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车载终端设备断电后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

  在低电压下,低于其值应自动关闭主电源,以保证车辆正常取电。

  b)分级电源管理功能应满足以下内容:

  应支持不同工作模式下的分级电源管理功能,支持ACC检测,当车辆熄火时应向平台上传熄火信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休眠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卫星定位模块之外其它不必要设备,卫星定位模块在需要上传时自动唤醒;

  应根据平台远程设置或者按照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自动降低数据上传频率;

  休眠期间平均功耗应不大于4W;

  车载终端设备在休眠时候,如果中心需要查看车内情况主动唤醒设备,进入常规工作模式,录像等功能要能正常使用,唤醒时间应该可配置,时间到后自动再次进入休眠模式。

  驾驶员身份认证

  驾驶员身份认证功能应具备如下功能:

  支持终端在驾驶员上班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抓拍并进行驾驶员身份认证,并对合规驾驶员身份进行语音播报;应支持终端在离线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识别结果可以本地播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设备离线时的人脸识别功能);准确率应不低于90%,人脸识别平均响应时间应小于2秒;

  支持终端在乘客上车或定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抓拍并进行驾驶员身份认证,准确率应不低于80%;

  乘客人脸识别

  乘客人脸识别功能应具备如下功能:

  支持乘客人脸识别并对乘客人脸进行抠图上报;

  支持对乘客脸部光线、角度等因素进行智能分析,识别高质量的乘客人脸图片;

  支持乘客人脸图片上报功能,上报的图片应附加相关标识信息。

  运营安全监测

  运营安全监测功能主要包括:

  1.应支持驾驶员、乘客安全紧急报警功能;

  2.应支持超速驾驶等监测并上报安全预警信息;

  3.终端应具备对外ADAS功能,能够对前车碰撞、行人碰撞等情况进行提前预警;

  4.能够通过增加驾驶行为分析仪等设备,实现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抽烟、打电话等行为检测。

  口罩识别

  应支持离线识别司机不佩戴口罩检测和报警,后端系统中应能够进行报警信息及报警图像等证据链查阅。

  1.6. 性能

  本标准包含的性能、指标、适应性应能满足引用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摄像装置

  如使用两路视频装置应满足对内摄像头拍摄水平视角不低于100度;对外摄像头拍摄水平视角不低于90度。

  

  

  

  

  

  

  

  

  

  

  

  

  

  

  

  

  

  

  

  附件二

  提交资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

  二、在邯郸设有相关品牌销售及本地化服务场所,具备24小时售后维修、监控调取、轨迹查询等服务能力。提供本地化服务场所、服务人员的有效证明及售后服务相关制度;

  三、拟供产品满足《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指引(暂行)》要求。提供拟供产品1套及产品制造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质保承诺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设备生产厂家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CS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证书。拟供产品具有国家或部级检测机构认定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终端设备支持与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接。提供可以实现对接的承诺书;

  六、三年内法定代表人自身或公司销售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承诺书;

  七、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网约车车辆和乘坐人位置、影像等数据信息(提供承诺书)。一经发现泄露数据信息问题,立即终止该设备在邯郸网约车市场销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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