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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5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 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四条
4 船舶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十三条
5 船舶抵押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6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三十二条
7 船舶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8 船舶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9 出租汽车车主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七条
1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认定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四条
11 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
1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延续注册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二十条
1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延续注册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二十一条
16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注册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二十二条
17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8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9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延期注册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1 道路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公共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九条
22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公共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