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 |||
(共八类、290项) | |||
单位: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12项 | ||
1 | 1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
2 | 2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
3 | 3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
4 | 4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
5 | 5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 |
6 | 6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7 | 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
8 | 8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9 | 9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
10 | 1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11 | 11 |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许可 | |
12 | 12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
二、行政处罚 | 共220项 | ||
13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
14 | 2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5 | 3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
16 | 4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 |
17 | 5 |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的处罚 | |
18 | 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
19 | 7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
20 | 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21 | 9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
22 | 10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
23 | 11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
24 | 12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
25 | 13 | 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
26 | 14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 |
27 | 15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28 | 16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
29 | 17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
30 | 18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
31 | 19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
32 | 20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
33 | 21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 | |
34 | 22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对处罚;车货总质量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的;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处罚 | |
35 | 23 |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
36 | 24 |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 |
37 | 25 | 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 |
38 | 26 | 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 |
39 | 27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
40 | 28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41 | 29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42 | 3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43 | 3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44 | 3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45 | 33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46 | 34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47 | 35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
48 | 36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49 | 37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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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38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51 | 39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
52 | 40 | 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
53 | 4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或投标人未中标的处罚 | |
54 | 42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未中标的处罚 | |
55 | 4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
56 | 44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
57 | 4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
58 | 46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59 | 47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60 | 48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
61 | 4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62 | 50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63 | 51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处罚 | |
64 | 5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65 | 53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
66 | 54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
67 | 55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68 | 5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
69 | 5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70 | 58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
71 | 59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
72 | 60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73 | 61 |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
74 | 62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 |
75 | 63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 |
76 | 64 | 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
77 | 65 |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 |
78 | 66 | 从业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79 | 67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
80 | 68 |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81 | 69 | 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 |
82 | 70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 |
83 | 71 |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84 | 72 |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85 | 73 | 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 |
86 | 74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87 | 75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 |
88 | 76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89 | 77 | 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 |
90 | 78 | 转借、涂改和伪造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处罚 | |
91 | 79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处罚 | |
92 | 80 |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处罚 | |
93 | 81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的处罚 | |
94 | 82 | 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选定的处罚 | |
95 | 83 | 非本市规定区域内的车辆,从事起点始于本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96 | 84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97 | 85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
98 | 8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99 | 8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
100 | 88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
101 | 89 | 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 | |
102 | 90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03 | 91 |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
104 | 92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05 | 93 |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6 | 94 |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7 | 95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108 | 96 |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
109 | 9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110 | 98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
111 | 99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
112 | 100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
113 | 101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
114 | 102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
115 | 10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
116 | 10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
117 | 10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
118 | 10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119 | 107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
120 | 108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121 | 109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
122 | 110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123 | 11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
124 | 11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
125 | 11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
126 | 11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
127 | 11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
128 | 116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129 | 11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
130 | 118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
131 | 119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
132 | 120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
133 | 121 |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
134 | 122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
135 | 123 |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
136 | 124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
137 | 125 |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处罚 | |
138 | 126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139 | 127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
140 | 128 |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
141 | 129 | 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处罚 | |
142 | 130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143 | 131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
144 | 132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
145 | 13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
146 | 134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
147 | 135 |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
148 | 136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
149 | 137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
150 | 138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
151 | 139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
152 | 140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 |
153 | 141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
154 | 14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
155 | 14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 |
156 | 144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157 | 145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 |
158 | 14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
159 | 14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
160 | 148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
161 | 149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62 | 150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
163 | 151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 |
164 | 152 | 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处罚 | |
165 | 153 |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 | |
166 | 154 | 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处罚。 | |
167 | 155 |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
168 | 156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处罚 | |
169 | 157 |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 |
170 | 158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 |
171 | 159 |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 | |
172 | 16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 |
173 | 16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
174 | 162 |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
175 | 163 |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76 | 164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
177 | 165 | 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
178 | 166 |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 |
179 | 167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 |
180 | 168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
181 | 169 | 单位和个人有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
182 | 170 | 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激光光束、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施放风筝。 | |
183 | 171 |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的;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得影响飞行安全的 | |
184 | 172 | 障碍物产权人或管理人未保证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 |
185 | 173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
186 | 174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
187 | 175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
188 | 176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
189 | 177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 | |
190 | 178 |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
191 | 179 |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
192 | 180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
193 | 18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
194 | 182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的处罚 | |
195 | 183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196 | 184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 |
197 | 185 |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
198 | 186 |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 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
199 | 187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
200 | 188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 |
201 | 189 |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 |
202 | 190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 |
203 | 191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 |
204 | 192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
205 | 193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
206 | 19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
207 | 19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
208 | 196 |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
209 | 197 |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 |
210 | 198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的处罚 | |
211 | 199 |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处罚 | |
212 | 200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八)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的处罚 | |
213 | 201 |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处罚 | |
214 | 202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的处罚 | |
215 | 203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的处罚 | |
216 | 204 | 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处罚 | |
217 | 205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
218 | 206 | 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
219 | 207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
220 | 208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
221 | 209 | 船舶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的处罚 | |
222 | 210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包括以下情形:(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223 | 211 |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
224 | 212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
225 | 213 |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
|
226 | 214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
227 | 215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
228 | 216 |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
229 | 217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的处罚 |
|
230 | 218 | 船员(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231 | 219 |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
232 | 220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三、行政强制 | 共21项 | ||
233 | 1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234 | 2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
235 | 3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驶 | |
236 | 4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237 | 5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 |
238 | 6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
239 | 7 |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 | |
240 | 8 |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 |
241 | 9 |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
242 | 10 | 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
243 | 11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
244 | 12 |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 |
245 | 13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
246 | 14 | 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 |
247 | 1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船舶(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
248 | 16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
249 | 17 |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强行拖离) | |
250 | 1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 |
251 | 19 |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 |
252 | 20 |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强制设置标志) | |
253 | 21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旅客的超载运输的(强制卸载) | |
四、行政检查 | 共10项 | ||
254 | 1 |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255 | 2 |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256 | 3 |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257 | 4 |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
258 | 5 | 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
259 | 6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
260 | 7 |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
261 | 8 | 对内河交通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 |
262 | 9 |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263 | 10 | 对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检查 | |
五、行政确认 | 共17项 | ||
264 | 1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
265 | 2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
266 | 3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
267 | 4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
268 | 5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
269 | 6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
270 | 7 | 船舶名称核准 | |
271 | 8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
272 | 9 |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 |
273 | 10 |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 |
274 | 11 |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 |
275 | 12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 |
276 | 13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 |
277 | 14 |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
278 | 15 |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 | |
279 | 16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
280 | 17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年度审验 | |
六、行政奖励 | 共1项 | ||
281 | 1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
七、行政裁决 | 共1项 | ||
282 | 1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
八、其他权力 | 共8项 | ||
283 | 1 |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
284 | 2 |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 |
285 | 3 |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
286 | 4 | 省交通运输厅投资的汽车客货运站工程竣工验收 | |
287 | 5 | 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 |
288 | 6 |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 |
289 | 7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
290 | 8 | 省内船舶营运证配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