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办事指南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三、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六、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
七、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和浮动设施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八、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九、更新砍伐市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十、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实施主体: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及复印件;
(3)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及复印件;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及复印件;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及复印件;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及复印件;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及复印件;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9)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 许可期限:承诺5个工作日。
7、 收费情况:不收费
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1、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12项。
2、实施主体: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 实施条件:
4.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4.1.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车型、数量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资金;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4.1.2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条件。
4.2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企业或个人已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核定的车辆数。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5.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符合规定车型、数量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资金的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2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汽车购车审批表、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计价器安装合
格证及复印件。
6、许可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
三、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实施主体:(1)邯郸市交通运输局;(2)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3)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处。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4.1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5)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确需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规划;
(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规划;
(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2)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5)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6)具有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的经济赔偿的能力;
(7)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
4.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确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4.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2)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3)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4)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6)属于收费公路的,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
4.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5)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4.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5.1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挖掘或占用公路名称、公路起止桩号、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施工的地点、施工内容、跨越、架设物最低点距路面的距离、穿越、埋设物最高点距路面的距离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公路起止桩号、架设、埋设物与公路路缘沿石或边坡外缘的垂直距离、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理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利用公路名称、铺设的地点、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最低点距地面距离、保持期限,公益广告的需提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悬挂地点、施工内容、施悬非公路标志最低点距路面的距离、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要有非公路标志的保持期限;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理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公路名称、施工地点、道口宽度、公民或单位建筑物前缘距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标志或警示桩位置、道口下方设置的排水管数量和孔径;要有申请道口地点距同一侧左右最近道口的间距;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理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埋设物所在公路的名称、公路起止桩号、埋设的地点,埋设物与公路路缘石或边沟外缘的垂直间距;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理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悬挂地点、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要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要有非公路标志的保持期限;有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的复印件;
(3)提交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理由。含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施工时间、地点、期限,保持期限,公益广告的需提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公路名称、地点、施工内容及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种类及数量;广告塔应注明塔柱距公路路缘石或边沟外缘的垂直间距;要有非公路标志的保持期限;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许可期限:承诺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超限物品公路运输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实施主体: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处。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1)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2)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3)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
(4)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
(5)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政许可申请表。行驶路线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车辆状况包括运输车辆的类型、车辆号牌、自载质量、核定载货质量、轴载、轴距;货物状况包括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载运状况包括时车货总重、车货总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4)涉及公路路产损坏的恢复或者赔(补)偿方案;
(5)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6)车辆正、侧、后三面照片;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许可期限:承诺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实施主体: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4.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纪录;④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4.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④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⑤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⑥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⑦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⑧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⑨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⑩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①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③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①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③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⑤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⑥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⑧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⑨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4.4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
经许可开业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
4.5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 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6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4.7机动车维修经营:
4.7.1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4.7.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4.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5.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1)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邯郸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9号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
(2)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1)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邯郸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9号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
(2)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3)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邯郸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9号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①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②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4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
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
(1)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邯郸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9号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③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④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5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1)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邯郸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9号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
(2)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4)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6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
(1)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此表可向邯郸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9号窗口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7机动车维修经营:
(1)填写《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表》(此表可向邯郸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9号窗口免费索取);
(2)企业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位负责人基本情况;
(3)机动车维修设备基本情况,设备外协协议;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框图;质量管理手册及各种制度;
(6)有关法规及维修标准、技术资料目录;
(7)厂区平面布置图;
(8)维修车间工艺布局图;
(9)维修工艺流程图;
(10)土地使用证明;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材料:
①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②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③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④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1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8)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9)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之日起倒计。
6、许可期限:承诺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
1、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实施主体:邯郸市地方海事局。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4.1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2从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
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②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5.1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1)填写《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填写《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3)海事、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4)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驾驶、轮机人员有效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客源证明);
(6)县以上海事管理部门对必需安全服务设施的书面证明;
(7)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证明;
(8)资金证明;
(9)个体(联户)船舶还应附有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新增船舶的船舶保险证明;
(10)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2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1)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金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6、许可期限:承诺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
七、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和浮动设施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2、实施主体:邯郸市地方海事局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4.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1)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4)具备本规则规定的文化程度;
(5)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6)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适任考试并合格。前款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
4.2浮动设施登记证书签发: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4.3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签发: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4)船舶名称经过审核批准。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5.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体检证明;
(5)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2浮动设施登记证书签发: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提供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
(3)提供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登记证书;
(4)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3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
(4)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5)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许可期限:承诺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1、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实施主体: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4)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文件;
(2)县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水利、国土、环境保护等意见及县级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函;
(3)县级交通运输局初审意见,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4)全套设计文件。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许可期限:承诺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更新砍伐市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实施主体: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处。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1)确需更新砍伐并有更新砍伐计划;
(2)有切实可行的更新计划、补植措施;
(3)符合公路技术规范要求;
(4)更新砍伐、补植时有可行的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理由,含拟更新砍伐的树木种类和数量、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并附《公路路树采伐申请表》。
(4)提交安全保障措施;
(5)提交处置更新砍伐、补植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补种计划或代为补种协议;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许可期限:承诺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2、实施主体: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邯郸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测意见,并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检测报告;
(5)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辑完成;
(6)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7)工程决算已按有关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并抄送造价管理部门;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8)对需进行档案、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9)各参建单位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10)质量监督机构已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形成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完成质量监督报告;
(10)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料审查和验收工作。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验收申请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项目法人批准文件;
(3)招投标报告;
(4)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有关合同;
(5)项目施工许可批复文件;
(6)需进行档案、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项目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文件;
(7)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
(8)已签发的工程质量缺陷证书;
(9)经审查合格的竣工文件;
(10)各参建单位工作总结、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
(1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许可期限:承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形成并通过后5个工作日。
7、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