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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8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市局制定了《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201911月18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  为规范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事关全市交通运输发展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公共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涉及社会层面的、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政策措施;

(三)社会涉及面广的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代市人民政府草拟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通知、通告、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发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被国家、省、市拟定为重点工程的交通重大项目;

(七)其他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部门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完成决策制定工作,并落实执行。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启动,确定承办单位;

(二)调查研究;

(三)起草决策草稿;

(四)组织风险评估、专家论证;

(五)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

(六)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单位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并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承办单位,并将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对决策草稿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九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论证后,受邀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涉及民生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论证和评估。

第十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以下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三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将下列材料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

(一)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合法性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网站征询、法律咨询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退回承办单位,或要求承办单位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依据和相关意见建议。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决定,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草案搁置期间,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再次审议。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通过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决策执行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定期进行评估,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二)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评估的,该机构应当为没有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的机构;

(三)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众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承办单位、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执行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大情况不报的;

(三)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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