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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9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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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邯郸市货运车辆低排放控制区限行规定的通告

邯环规〔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和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统筹兼顾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和货运车辆保通保畅工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60号)和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要求,决定在邯郸市原执行的主城区货运车辆低排放控制区管理制度基础上,对货运车辆禁限行规定进行调整,放宽配送货车通行限制。现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的范围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

(二)东环路(含人民路至邯临公路段)以东、邯临公路(不含东环路至秦皇大街段)以南、秦皇大街(含人民路至联纺路段,不含联纺路以北未交付路段)以西、人民路(含东环路至秦皇大街段)以北范围。

(三)各县(市、区)在本辖区城区范围自行划定货运车辆低排放控制区。

 

二、禁限行车辆类型和区域、路段

(一)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中型和重型货运车辆限制驶入低排放控制区和邯大公路东环南延线以西路段、中华大街永年界至成峰公路段、邯武快速路西环路至永峰路口路段。

(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柴油农用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上)等高排放车辆禁止驶入低排放控制区。

(三)微型和轻型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微型和轻型专项作业车根据其燃料种类采取精准化限行措施。

 

1.燃料种类为汽油、天然气、新能源的轻型、微型货车(皮卡车除外),每日早7时至晚20时限制驶入主城区东环路(含东环路胡服骑射至雪驰路段)以西、南环路(不含本路)以北、西环路(不含本路)以东、北环路(不含本路)以南范围以及东环路以东、邯临公路(不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人民路(含本路)以北范围,晚20时至次日早7时不限行。其中,城市核心区中华大街、人民路、学院北路、展览路全天限行。

2.微型、轻型专项作业车及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微型货车(皮卡车除外),全天限制驶入主城区东环路(含东环路胡服骑射至雪驰路段)以西、南环路(不含本路)以北、西环路(不含本路)以东、北环路(不含本路)以南范围以及东环路以东、邯临公路(不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人民路(含本路)以北范围。

 

三、限行车辆通行证的办理

运送用于保障主城区生产、生活、建设等正常活动必需品,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和专项作业车,确需驶入低排放控制区和限行路段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或者通过“邯郸交巡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申领电子通行码后,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对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纳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车辆(新能源货车)范围的,可优先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四、绕行路线

根据邯郸市主城区周边路网情况,按照“高速为主,外围国省道为辅”的原则,建议禁限行范围内的货运车辆通过以下路线绕行:

(一)绕行高速公路

1、经G309国道:东来车辆通过肥乡连接线从青兰高速(G22)邯郸东站上绕城高速转换;西来车辆从青兰高速邯郸西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2、经G107国道:北来车辆经永年区东环路转入洺李公路(S036省道),从京港澳高速永年站上高速,通过绕城高速转换;南来车辆通过成峰公路(S315省道)至绕城高速林峰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3、经邯临公路(S311省道):东北部过境货车通过永年广府旅游公路从青兰高速邯郸东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4、经邯大公路(S313省道):东南部过境货车从京港澳高速邯郸南站往南上绕城高速转换。

(二)绕行国省道公路

禁限行范围内的货运车辆可自行选择绕行G107国道、G309国道,永峰公路、成峰公路、洺李公路、定魏公路、邯大公路、邯临公路等外围国省道路绕行邯郸市主城区。

 

五、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限制驶入邯郸市绕城高速范围内。

 

六、邯郸市各县(市、区)要参照本通告内容,调整各县(市、区)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为城市配送车辆预留时间窗口,给予通行保障。

 

七、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划定邯郸市货运车辆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邯环规〔2019〕2号)和《关于加强主城区微型和轻型货车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邯环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市原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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