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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7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电台访谈内容(节选)

2017年1月

一、《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原因:

农村公路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与广大农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003年,交通部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走上柏油路和水泥路”的建设目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为主要内容的“四好农村路”建设目标。邯郸市委、市政府历届领导都十分重视农村公路工作,把农村公路作为全市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多次把农村公路列入市政府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市委书记高宏志多次就农村公路工作做出重要批示,给予极大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市交通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2003年至2016年间,我市累计修建农村公路1.2万公里,投资超过100亿元。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公路通车里程突破1.5万公里,占全部路网的比例达到90%,其中,县道942公里、乡道6246公里、村道7742公里。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农村公路建成后的管理、养护任务日益艰巨,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养护管理任务繁重;二是养护机制不健全,有的地方出现了失管失养现象;三是缺乏稳定的建设、养护资金来源。“全面奔小康,关键在农村;农村奔小康,基础在交通”。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好来之不易的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顺畅出行,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急需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我们的农村公路。为此,市政府提出尽快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通过《办法》,来实现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健全、管理经费进行保障、建设标准进行提高、养护责任进行落实、路政管理进行覆盖,以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交通的要求。

该《办法》曾于2006年列入市人大地方性法规计划、2010年列入市政府规章计划,但均因交通体制改革而暂时搁置。2016年,市政府将该《办法》再次列入政府规章工作计划,市交通局完成起草后,市政府法制办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意见,并先后召开了三次协调会、论证会,经过四次较大幅度的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

二、《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在管理体制农村公路规划上要求

1、《办法》共850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规划管理,明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程序;第三章为农村公路建设,主要明确了建设标准、项目库管理制度、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四章为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养护方式、养护资金来源、养护质量标准等内容;第五章为路政管理,主要明确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超限车辆行驶规定、挖掘公路程序等;第六章为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七章为法律责任,除引用了上位法的部分条款外,还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行为设定了处罚(第43条);第八章为附则。

2、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规范建设、有路必养、依法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和县道建设、养护及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和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市、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配备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归口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三、在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要求

1、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沿线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逐步实现以专业养护为主。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

2、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日常管理、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治超站点建设等。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拆除的,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

(七)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擅自更新采伐树木;

(九)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

有前款行为,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短距离行驶的情形除外)。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农村公路超限检测站。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时,如涉及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查验损失。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障碍物。

四、 列入新改建计划的农村公路应当执行建设标准

(一)县道:一般不低于二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9米;

(二)乡道:一般不低于三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7米;

(三)村道:一般不低于四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

条件不具备的山区路段和因地形地貌受限的局部平原路段,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责任制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乡、村道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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